上面這位網友對法律的理解似乎與個人學習到的不太一樣,不曉得有沒有相關的實務見解或學術文獻可分享參考呢?
依個人粗淺的知識,臺灣並未採用英美法的毒樹果實理論,且毒樹果實理論處理的也不是私人取證的狀況。詳細可閱讀李侑宸律師的文章:《臺灣真的有毒樹果實理論嗎?(上)毒樹果實理論在處理什麼問題?、(下)簡介實質保護法理》。
另外,一個行為是否成罪,需要綜合許多客觀事實來判斷,很多時候我們無法單靠特定的語詞或字句就論斷一定會/一定不會犯罪。以提問人的描述來說,其實資訊並不充分,直接做此論斷有誤導提問人的疑慮,可能不是很負責任。
更別說起心動念想錄音的是C,實際動手錄音的是B,不曉得A要如何犯無故竊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