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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6

提早開車至拍攝地點,工時怎麼算?


我的工作常常需要很早到公司打卡後帶著拍攝器材前往拍攝地點,公司在台北,常常需要到想是台中甚至台南高雄,一組五位攝影師自己駕駛公司配車前往拍攝地點,常常光車程就2小時起跳,來回就4小時,加上拍攝時間就超過時數8小時,請問這段時間公司是否應該提供加班費?


詢問人你好:

延長工作時間如何認定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等部分。
勞工在勞動基準法規定休息日工作的時間。
通勤時間是否計入延長工時
依照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2點規定:「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應注意下列事項:(二)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但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其1日的正常工作時間以約定的起迄時間為準。」
參考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6月3日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

 

綜合以上說明,勞工如有延長工作時間的事實,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至於通勤時間是否計入延長工時,仍建議勞資雙方可以參考上述說明進行協商。

如果有涉及法令適用或須要溝通協調事項,建議可以詢問所轄勞政主管機關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