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購買機票時有契約紙本,建議直接查找契約文字有沒有相關約定。如果沒有契約,才需要去檢視民法相關規定。
乘客搭乘航空公司的飛機時,於託運行李的部分應該成立民法的「運送」。
按照民法第二編第六章第十六節「運送」的規定,航空公司(運送人)對於行李(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依民法634條規定應該負責任[1]。 也就是說,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除「運送人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外,應負責任。
按照民法第二編第六章第十六節「運送」的規定,航空公司(運送人)對於行李(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依民法634條規定應該負責任[1]。 也就是說,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除「運送人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外,應負責任。
實務上,航空公司為因應上開規定,多有免責公告。例如華航官網公告即載明:「如果您的行李於7日內仍未尋獲,我們會另外寄出『行李調查表』,或您可按此下載;請您儘速填妥回覆,以提供進一步搜尋的資料及日後行李遺失時之索償依據。」[2]
依您提問描述,遺失的行李已經於兩日後找到並以快遞歸還。
此時乘客若能舉證自己因為行李遲到兩日而受到何種損害,或許有機會依上開民法規定主張損害賠償;同樣的,航空公司也可能會主張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的因素,作為抗辯。
此時乘客若能舉證自己因為行李遲到兩日而受到何種損害,或許有機會依上開民法規定主張損害賠償;同樣的,航空公司也可能會主張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的因素,作為抗辯。
本回答僅供參考,若有涉及個案,建議仍向專業律師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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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七大請求權基礎:契、類、無、物、不、侵、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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