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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教師法第42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已解惑)

匿名(進階會員) 勞動‧工作教師 2023-03-23 17:54

〔112/04/18 更新問題〕

我再具體說明一下。

教師法第42條第三項前段:「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第四項「前項期間,以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受申訴書或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到(教師的)申訴書,就已經是(教師)提起申訴了,怎麼會以申訴書的日期當作提出申訴的期間?
時間軸應該是:收受或知悉措施次日起30日內,書面提出申訴→申訴書交申訴評議委員會,而申訴書上面的日期應該也是完成申訴書的日期。

***

教師法第42條全文:
1. 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
2. 教師因學校或主管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或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3.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4. 前項期間,以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受申訴書或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請問,第四項所指「前項期間」之前項即第三項,然第三項有提到「期間」嗎?


匿名(進階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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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4 11:56

因為你貼的教師法第3項規定是:「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這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是期間了喔。

匿名(進階會員) 2023-04-18 07:28:51
不好意思,我已再詳細敘述原本的問題了
宋易修(認證法律人) 2023-08-01 08:42:40
我在猜你是不是對「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受申訴書或再申訴書之日期」這句話的理解有誤會 這句話指的是「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受申訴書或再申訴書』的日期」 而不是「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到的『申訴書或再申訴書上』的日期」 然後關於你問的第四項「期間」是指什麼,可能條文沒有寫的太好,但意思就是指「教師從收受或知悉措施次日」到「提起申訴/再申訴」間的時間(不能超過三十日的那個),第四項的意思是告訴大家「提起申訴/再申訴」的時間要怎麼認定,也就是以「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到申訴書/再申訴書」的時間為準。
匿名(進階會員) 2023-09-18 12:06:03
TO宋律師:我了解了,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