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剛好看到健身界在討論一則判決(應該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7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V,109%2c%e6%b6%88%2c7%2c20220124%2c1 ),提到教練讓新手同學練比較重的硬舉,但同學後來受傷,向健身中心請求賠償的案子。
但同學的重訓課要有效果,必須有漸進式的超負荷訓練,不然也會沒有達到重訓課的效果。
請問教練在讓同學有練習效果,以及避免同學受傷導致產生法律責任這兩者之間,有沒有什麼比較可以依循的法律判斷因素或標準,來供教練以及同學來參考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