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
身分證上的資訊的確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保障的個資[1],非公務機關如果想登記和影印身分證(即蒐集、處理個資[2]),必須符合個資法第19條規定的8種情形之一,例如法律有明文規定、原本就已合法公開、學術研究上有必要且經去識別化[3]等。
在「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4]」、「旅館業管理規則[5]」、「民宿管理辦法[6]」中,都有規定業者必須登記住宿旅客的資料,並保存6個月,屬於前述「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因此是可以合法請求旅客出示身分證的。
但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交易及旅客住宿的安全,因此業者登記身分後也不能隨意做無關立法目的的利用[7](例如發送生日優惠等行銷宣傳),違者可處新臺幣5萬元~50萬元罰鍰[8]。
延伸閱讀
黃蓮瑛、黃彥倫(2022),《住宿業者可以要求登記、影印我的身分證資料嗎?》。
韓瑋倫(2022),《哪些資料是個人資料?判斷標準是什麼?》。
註腳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3款、第4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I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II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9條:「
I 觀光旅館業應登記每日住宿旅客資料;其保存期間為半年。
II 前項旅客登記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3條:「
I 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登記;其保存期間為半年。
II 前項旅客登記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 民宿管理辦法第28條:「
I 民宿經營者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登記;其保存期間為六個月。
II 前項旅客登記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4款、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第3款:「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