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
動物保護法對飼主的定義,是指動物的所有人「或」實際管理動物的人,也就是說飼養、照顧寵物的人,不一定就是所有權人[1],「平常由誰照顧」只是實務上可能會參考的因素之一。
實務在認定寵物的所有權人時,會從每個案件的事實經過去確認雙方的法律關係,無法一概而論。例如要求歸還、要求探視的時間點(是否已經離開寵物過久,外觀上可能被認為已拋棄寵物[2]),或者關係結束時、在當事人與寵物分開之前,雙方是否曾經談過寵物應如何處理,詳細可參考法律百科問答(2022),《晶片主人是否就是寵物的主人?》。
當然,在訴訟中各項主張也都需要提出相應的證據來支持[3],例如要求探視的對話截圖、是否有飼養動物的醫療與生活費相關單據、是否有相關文件可證明您是最初的領養人等。由於此部分已涉及個案,建議您參考以下途徑,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匿名(2022),《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
法律百科問答(2020),《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
註腳
-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按動物保護法之飼主係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定有明文,足見動物保護法之飼主,本不以動物所有權人為限。」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北簡字第1742號民事判決:「寵物犬屬於需要飼主每日照顧及給予食料之寵物,亦即若飼主在一定期間內未予以飼養,將無法生存……。」
-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