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此物品確實已被原先的所有權人拋棄,則除非法律上另有其他規定(例如屬於野生動物保育類製品[1]、珍貴的稀有礦物[2]),否則原則上您將物品帶走視為己物,是可以取得所有權的[3]。
至於同事的行為算不算偷竊,除了外在的行為以外(拿走放進袋子),還需要探求同事內心的主觀想法,若只是想借用一下隔天就歸還,則這樣的「使用竊盜」是不構成竊盜罪的;但若同事已經有據為己有的意思,或者雖然沒有想要保留物品,但使用完就隨意丟棄(自認為是所有權人,有拋棄物品的權利[4]),就有可能構成竊盜罪。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2),《借用一下不會怎麼樣?什麼是使用竊盜?》。
蔡文元(2022),《竊盜罪的介紹》。
註腳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
I 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
II 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加工。」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3條:「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 - 民法第764條第1項:「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民法第802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 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4589號刑事判決:「惟按所謂使用竊盜,係指以使用他人之物而於事後返還之意思,加以竊取者而言,若使用後不予返還,在主觀上又將他人之物視為自己之物而以所有權人自居,將之隨地棄置,即應認為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以竊盜罪相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