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僱才有謀職假
依照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1],「謀職假」是指在「雇主解僱勞工」的預告期間內,勞工為了接軌、另謀工作可以請假外出,每週最多可以請2個工作天,是法定的請假理由。若是自己在未被解僱的情況下,想要另外到其他地方面試謀職,就得要請特休假或事假,而不能主張要請謀職假。
依照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1],「謀職假」是指在「雇主解僱勞工」的預告期間內,勞工為了接軌、另謀工作可以請假外出,每週最多可以請2個工作天,是法定的請假理由。若是自己在未被解僱的情況下,想要另外到其他地方面試謀職,就得要請特休假或事假,而不能主張要請謀職假。
預告期間的定義
雇主想要主動解僱勞工時,原則上需要事先通知,讓勞工可以提早做準備。而預告期間會依照勞工的年資而有不同,分別是:
1. 勞工已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需要於前10日事先通知;
2. 勞工已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需要於前20日事先通知;
3. 勞工已工作3年以上,需要於前30日事先通知。
雇主想要主動解僱勞工時,原則上需要事先通知,讓勞工可以提早做準備。而預告期間會依照勞工的年資而有不同,分別是:
1. 勞工已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需要於前10日事先通知;
2. 勞工已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需要於前20日事先通知;
3. 勞工已工作3年以上,需要於前30日事先通知。
註腳
-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I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II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III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