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網:http://www.legis-pedia.com
列印日期:2024-12-27

追回未收取過的房租


108-109年期間,原名下房子供親屬登記房子營業,而簽訂每月2千元租金,該親屬亦實際居住於該處,因當初好心口頭上答應簽契約但不收錢,亦沒有保存契約,現手上僅有繳稅證明我有租金收入,不知能否追討這些租金?


匿名(認證法律人)
讚: 4 留言: 2
2023-04-29 11:11

房屋租賃要收取租金,租期超過一年必須訂立書面契約(見民法第421條422條)。假如使用房屋免付租金,這是使用借貸(見民法第464條),不叫做租賃。既然當初言明不收錢,這就不是租賃,為什麼會有繳稅證明呢?又怎能主張對方欠租呢?提問所述,缺乏租賃契約為憑。您需要舉證證明是租賃而不是使用借貸關係,才可以進一步主張對方欠租追討租金。

LU0014154(一般會員) 2023-04-29 11:40:10
簡言之就是,我們有簽訂租金契約,但有口頭說契約只是應付它公司設立在自有住宅所需,但不會真的給我租金。他有拿契約去報稅,實際上沒有給我租金,所以衍生我沒拿到錢,但是我的繳稅資料尚有筆租金收入。所以想問,若只有繳稅資料證明,我手上沒契約,這樣有可以追討嗎?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3-04-29 12:40:29
按照所述情節,或許會衍生逃稅等問題。究竟怎樣處理,歉難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