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7條所處罰的侵占遺失物罪,必須是侵占「並非出於本意而脱離本人持有的物品」才會成立犯罪。大樓住戶當作垃圾丟棄的物品,既然不是「遺失物」,便不會構成犯罪。尤其是裝在垃圾袋或丟進垃圾桶裏面的東西,顯然已被拋棄,足以證明物主不要此物。假如顧慮事後發生爭議,不妨先把全新的物品送交大樓管理委員會訊明物主,至少可以證明自己並非成心侵吞。
因本人在某社區的大樓擔任清潔人員,每天幾乎都有住戶丟棄用不到的垃圾,其中有些是根本未開封的物品,譬如說罐頭、鞋子或是電器用品等等,因為都是全新未開的狀態丟了也可惜,如果將其拿回家會用構成侵佔罪嗎?
該社區也沒有貼出公告或是佈告的文件說回收物不能私人擅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