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通部會同內政部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3項授權訂定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規定,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又依該規則第224條第3款規定,在交岔路口所設上述特種閃光號誌,幹線道設置閃光黃燈,支線道設置閃光紅燈。
對照以上的規定,幹線道車輛通過交岔路口有優先權,如已遵照閃光黃燈減速通過,原則上可不負肇事責任;即使未減速通過,由於支線道車輛未讓幹道車優先通行,仍然要負較大部分的肇事責任。但其具體事件必須按照個別情節判斷,很難ㄧ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