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體店面常見告示標語,例如「在本商場偷竊者,一律罰款10倍」[1],或「本遊樂場禁帶外食」[2]等,這些告示在法律上並不一定有效。雖然部分告示有定型化契約效力(例如:停車場門口的費率告示牌),但若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約定的情形(例如:「於本停車場停車需留鑰匙,本停車場不負保管責任」告示[3]),仍不生法律效力[4]。
依您提問內容:書店牆上「拆封視同購買」的告示標語,並不一定有法律效力,仍須視個案或不同商品而定(例如:拆封後能否回復原狀),建議於拆封前先詢問店家,可避免爭議。
較類似的例子是書店常有封膜書籍,若拆封後書店可能就無法向出版商退貨;若客人未經詢問店員即恣意拆封試閱,很容易造成書店困擾[5]。
關於定型化契約,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詹森林(2018)《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一律有效嗎?》。
註腳
- 李清輝律師(2007),《抓賊罰十倍,大賣場職員遭起訴!》。
- 法源法律網(2000),《遊樂場禁帶外食,違反公平法規定》。
- 民法第590條:「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 行政院網站(2007),《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 出版魯蛇碎碎念(2016),《書店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