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八歲的小孩,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1],法定代理人負有一定的監督義務。
如果汽車和機車已經被球打到毀損需要支出修復費用,則除非法定代理人可證明自己並沒有鬆懈監督,或即使已努力監督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否則可以要求小孩的法定代理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2]。另外,法律上您也有權利,要求對方不要再讓球滾進您的住家,干擾您使用這棟房子[3]。
不過據提問人的描述,推測小孩打球的行為雖然造成許多困擾,但其實並沒有發生很嚴重的損害,或許可以考慮先向當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除了省下不少提起訴訟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外,也比較能避免鄰居間的關係過度惡化。詳細可參考以下2篇文章:
雷皓明、張學昌(2022),《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在做什麼?》。
雷皓明、張學昌(2022),《法院調解是什麼?和鄉鎮市調解有差別嗎?》。
註腳
- 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
民法第13條:「
I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II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 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2項:「
I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 民法第767條:「
I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II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