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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鄰近小孩常在巷弄玩球

匿名(進階會員) 房子‧土地‧鄰居和鄰居的關係 2023-05-11 20:45

住的是連棟透天,屬於小巷弄,巷弄寬大約是一台半的車寬度,隔壁鄰居小孩很愛在外面打球,球常常打到自家車,有時也會滾進車庫到房子的大門,機車也被打過幾次,有出去警告幾次但都沒什麼用,自己查了一些法律相關知識,但也不知道適用嗎?這能報警提告嗎?


未滿十八歲的小孩,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1],法定代理人負有一定的監督義務。


如果汽車和機車已經被球打到毀損需要支出修復費用,則除非法定代理人可證明自己並沒有鬆懈監督,或即使已努力監督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否則可以要求小孩的法定代理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2]。另外,法律上您也有權利,要求對方不要再讓球滾進您的住家,干擾您使用這棟房子[3]


不過據提問人的描述,推測小孩打球的行為雖然造成許多困擾,但其實並沒有發生很嚴重的損害,或許可以考慮先向當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除了省下不少提起訴訟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外,也比較能避免鄰居間的關係過度惡化。詳細可參考以下2篇文章:

雷皓明、張學昌(2022),《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在做什麼?》。
雷皓明、張學昌(2022),《法院調解是什麼?和鄉鎮市調解有差別嗎?》。

註腳

  1.   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
    民法第13條:「
    I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II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2.   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2項:「
    I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3.   民法第767條:「
    I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II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