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簡答:可以不必再實施體檢。
新進勞工證明提交的體檢報告符合以下3個原則,可以不必再實施體檢[1]:
檢查項目: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2]附表八的檢查項目(請見註2連結中的附表八「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
檢查期限: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3]的期限。
年滿65歲,提交的體檢報告需在1年內。
40歲以上,未滿65歲,提交的體檢報告需在3年內。
未滿40歲,提交的體檢報告需在5年內。
檢查機構:於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執行的檢查(認可的醫療機構名單可直接至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系統[4]查詢)。
如果繳交的體檢報告符合前面提到的3個標準,可以不必再次實施體檢。
延伸閱讀: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新進勞工可以拿以前的體檢報告來繳交嗎? 一定要正本嗎?》
註腳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第3項:「第一項所定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逾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附表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
I 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I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實施前項所定一般體格檢查:
一、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
二、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III 第一項所定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逾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附表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 - 勞工健康保險法第15條:「
I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II 前項所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與檢查紀錄,應依附表八及附表十規定辦理。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 -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