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向家長(法定代理人)求償,必須先確認那名未成年人已經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3]。如果已經構成,還必須確認家長有沒有好好負監督責任:
如果家長沒有善盡監督責任,他就必須為未成年人的行為負責,可以向他單獨求償,或者要求負起連帶責任[4]。
反過來說,如果家長有好好監督,就無法向他求償了[5]。
但法律為了保障公平,如果家長有好好監督而不用負責,您仍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法官根據雙方間的經濟狀況,判給您全部或一部分的賠償[6]。
如果對方同意賠償金額,則是要用匯款還是法院面對面交付款項的方式,只要您與對方講好就可以了。當然,為了避免空口無憑,建議還是要簽訂一個書面契約。若能在公證人面前簽訂,將會更有法律保障[7]。
如果對方不同意賠償金額,那麼您可以撰寫書狀向法院聲請調解[8],由調解委員協助主持談判,或者直接向對方家長提起民事求償的訴訟,由法官判決出最後的結果。
以上回答均僅供參考,由於您的問題牽涉個案,建議還是向律師進一步做諮詢。
註腳
-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民法第187條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87條第2項:「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 民法第187條第3項:「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前段:「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因此,凡是依照本規定作成的公證書,就不需要再經過曠日廢時的審理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關於調解的進行的程序:主要是先由調解委員主持協商,等到成立有望再請法官到場。(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第2項、第407條之1)
關於調解發生的結果:如果調解成立(民事訴訟法第415條之1、第417條、第418條),就可以將調解的書面直接用於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也有可能調解不成立,或者因為不適合調解而被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此時就只剩下起訴可以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