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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網購到貨,不去超商取貨的法律效果


根據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1],如果網購已經到超商,而買受人不去取貨的話,這時候買受人就會負遲延責任;並且根據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2]在這段買受人不去超商取貨的期間,出賣人只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擔其在本件買賣契約的出賣人責任,最重要的是根據民法第二百四十條[3],買受人不去超商取貨後,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不過要注意的是,網購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4]之特種交易,消費者可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網購買賣契約;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5],在收受商品「前」,也可以解除網購買賣契約。

總而言之,出賣人雖然有民法相應的法律條文可以主張,不過前提是買受人沒有解除網購買賣契約。

註腳

  1.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2.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3.   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4.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5.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