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1],如果網購已經到超商,而買受人不去取貨的話,這時候買受人就會負遲延責任;並且根據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2]在這段買受人不去超商取貨的期間,出賣人只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擔其在本件買賣契約的出賣人責任,最重要的是根據民法第二百四十條[3],買受人不去超商取貨後,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不過要注意的是,網購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4]之特種交易,消費者可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網購買賣契約;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5],在收受商品「前」,也可以解除網購買賣契約。
總而言之,出賣人雖然有民法相應的法律條文可以主張,不過前提是買受人沒有解除網購買賣契約。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