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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想提告14歲時的男友

匿名(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妨害性自主 2023-06-02 02:37

現在19歲 所以是差不多過了4~5年 當時14~15歲因為害怕被報復 所以沒有驗傷 當時在那個男生家和我家都有發生性行為 有時是我自己願意但是有時不是我自己願意肛交的部分就是他逼我超痛 但是距離那麼久還能提告嗎? 然後有他最近自己承認有與我發生關係的對話。可以提告加求償嗎?


依照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1]妨害性自主[2]可以究責的期間有二十年。

對話紀錄可以當作證據[3],只是在證明力上會因為每一個案件而有所不同。

註腳

  1.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2.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058 號刑事判決:「通訊軟體所留存歷史對話之電磁紀錄,係以科學通訊原理之作用產生,呈現對話內容之畫面再經翻拍成照片,或轉成譯文書面,即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具有可接近性(易讀、易懂),其真實性無虞時,對於事實之還原,較諸證人事後根據其體驗所為之供述,因受限於個人記憶、認知、表達能力及意願等, 難免有錯漏之虞者,應屬優勢證據,而具較高之證據價值, 自得作為證據,原審倘依法定之證據方法(通常為文書)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調查證據,本於直接審理之心證,採為認定事實存否之基礎,自合於證據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