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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有人惡意在臉書散播電話號碼可以報警嗎

匿名(一般會員) 法律入門法律入門 2023-06-07 14:55

近期家人接到一堆電話打來說我們有沒有在徵人之類的…
就在臉書各大社團上看到有人在po徵人,但他上面的電話號碼是我家人的!
有私訊po文者告知他電話打錯!
他一開始以為我要應徵,回應了:「好的謝謝!(還傳了一個Line要我聯絡洪先生)」
是因為我再次告知他文章上的電話號碼打錯了!才再收到他的答覆:「不好意思,他最後一個號碼打錯!」
但我再次請他更改後,他不但沒更改還封鎖我… 後續還是一直在臉書上po出徵人文而且電話號碼依然是我家人的!
這幾天一直被尋找工作者打電話來… po文者又封鎖我不改文章上的電話號碼!

請問這能去報警嗎?

要他改電話號碼不改反而還封鎖我!
而且持續在臉書po文散播我家人的電話號碼徵人…

擔心po文者萬一做什麼非法的事會危機到我家人… 而且一直接到電話很困擾!


私人電話屬於聯絡方式而為個人資料[1],如果知悉他人私人電話號碼沒有法律規定容許事由而為蒐集、處理、利用時[2],並且經電話號碼使用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私人電話,恐有刑事責任[3]

註腳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