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不僅限傳統觀念的「家庭」,除了一般人最直接想到的父母子女、配偶以外,以下舉例幾種大家比較容易忽略的對象,這些關係間的暴力,其實也可以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1]:
已離婚的前配偶
過去的直系姻親(例如已離婚的前配偶的父母)
沒有結婚的同居人
已經分居的前同居人
沒有同居過的現任或前任伴侶
如果女友的危險行為已經從單純的肢體暴力,提高到有使用武器的可能,可以考慮聲請「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好處是原則上不用開庭,核發的速度比較快[2]。
其中「緊急保護令」當事人無法自己聲請,可以報警請求警察協助[3],詳細可參考杜昀浩(2023),《一次看懂如何聲請保護令——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的文件、流程及內容》。
註腳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項、第4項:「
I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IV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但書:「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