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要針對「可以驗證真偽的事實」,也就是我們有辦法透過科學的方式去證實「法事的確帶來了好姻緣」,但以目前人類已知的知識而言,這點顯然是辦不到的。而實務上也有法院認為,這些儀式通常是由信徒自己決定要不要相信,因此並不構成詐欺罪[1]。
但並不是所有的宗教行為都不受管制,如果已經牽涉到「經濟活動」,仍然要受到法律的檢驗,這部分需要更多具體的細節來判斷(例如對方是否收了錢卻沒有照約定作法事祈福[2]),詳細可參考王琮儀(2022),《神明不靈驗,會犯詐欺罪嗎?漫談宗教信仰與詐欺罪》,如有個案需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延伸閱讀
匿名(2022),《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
法律百科問答(2020),《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
註腳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146號刑事裁定:「又風水、命理、卜卦、算命、改運、擲筊、請問神明鬼神、法事施作、祭改、風水等傳統民俗行為,原本即屬個人信仰之表現,又宗教命理鬼神之說,其效果之有無及強弱,本無從進行科學上及客觀上之驗證……聲請人……自得本於自由意志判斷,決定是否接受及相信此類宗教服務,即不能僅因……覺得被告算不準……即率認被告……構成『詐術』,而任以刑法詐欺罪責相繩。」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顯然被告甲◯◯、乙◯◯於向告訴人等收取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過爐費、消災法會費用後並未舉行任何消災法會,亦未將其等所販售之玉器、玉石等物件交由其等所稱之得道高僧、喇嘛等具有特殊能力之人加持、過爐之事實,堪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