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要求成年子女扶養嗎?
依提問人所述,可能需要視退休金的金額、父母目前的財產狀況而定。
若父母無法維持自己的生活
依民法規定,只要父母無法維持自己的生活,即使並非無謀生能力,依然可以請求子女扶養。換句話說,即使父母的健康狀況還足以求職工作,仍然可以選擇不工作,讓子女扶養[1]。
若父母可維持自己的生活
如果父母的退休金與財產,其實生活無虞,實務見解認為這種情況下,父母並沒有請求子女扶養的權利[2]。
扶養費有可能減輕嗎?
若您個人的經濟狀況無法負擔扶養費,依民法規定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3]。
若父母過去曾經對您有故意虐待的情形,或在幼年時無正當理由未扶養照顧您,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4]。
若您本身有其他兄弟姊妹,則兄弟姊妹們有義務要依各自的經濟能力幫忙分擔扶養費[5],不能因為父母沒有向他們要錢,就因此要求您一個人獨力扶養。
延伸閱讀
劉國斯(2022),《父母向成年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是否須經當事人、親屬會議協議都不成立等程序後,才可向法院起訴?》。
法律百科(2022),《小聊一下#18︱法科劇場之親屬不計較:親屬間扶養義務》。
註腳
- 民法第1117條:「
I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II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 最高法院62年度第2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四)(1973/7/16):「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
- 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
I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 民法第1115條第3項:「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