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1.所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88條規定,民事庭法官是可以主動調查相關證據的,並未違反公正中立原則。至於其他各點,因為涉及具體個案情節的事實判斷,需要閱覽訴訟卷宗以及證據資料,方能明瞭,建議您洽詢專業律師。
請問
1.民事法官能夠自行聲請閱卷被告的不起訴處分書嗎?有無違反公正中立的原則?
2.我提出諸多高等法院的判決,民事法官不採信也不在裁判書中明確說為何不採信高等法院的看法,有違經驗法則嗎?
3.法官採信偵查階段證人的證詞,卻沒在辯論庭提出予當事人辯論,就用這未經具結的虛偽證詞的下判決,這符合程序嗎?
4.而因為證人虛構的證詞已毀謗我名聲,對於這種失職的法官法律上能夠有什麼方式救濟嗎?
5.能夠要求撤銷一審裁判書的公佈嗎,證人偽造的證詞已經嚴重影響我名譽。(但因為是警詢作證的,所以連偽證、毀謗罪都不能告,警詢是不是都可以隨便編故事說謊根本沒差。而且刑事案件就說謊袒護被告的證人,民事法官卻可以採信該證人的證詞,法律真的是刷新我對於臺灣法律的理解。)
6.如果法官的確違法,那在Googlemap指名評論法官的行為是否合情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