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因為和解而結束刑事訴訟程序,的確要看涉及的是不是告訴乃論之罪而定。告訴乃論之罪案件:在檢察官偵查中,還沒有決定要不要起訴之前,告訴人可以因為和解而撤回告訴,檢察官便會作不起訴處分;如果已經起訴在法院審理中,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因為和解而向法院撤回告訴,法院就會判決該案不受理。假使不是告訴乃論之罪案件,縱然和解,只不過表示被告犯罪後的態度良好,可供從輕處罰的參考,仍然會判有罪。
最近正在看法律相關的台灣電視劇,對於案件區分民事案件跟刑事案件有點好奇。
請問當被害人跟警察或檢察官說希望提起訴訟,檢察官進而開始決定要不要起訴,或是已經起訴後,被害人還可以要求結束訴訟程序不要再繼續下去嗎?
會因為被害人與加害人有和解,而有不同的結果嗎?
還是說會像是這則回答一樣,與和不和解沒有關係,而是要看涉及的是不是告訴乃論罪?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3106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