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輪班制、具備連續性、緊急性工作,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外。其餘勞工每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時間。違反者處罰鍰及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1]。
註腳
-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