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才可以向法院或檢察官陳報指定送達代收人。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當事人(即民事案件原告、被告)或代理人,才會向法院指定送達代收人。如果您還沒有案子在法院或檢察署,也沒有以上所列的身分,就無從陳報指定送達代收人了。
準備出國讀書2年,為了避免沒有收到刑事或民事相關的司法文件,可以提前向司法單位陳報指定送達代收人嗎?
原因是戶籍地家人不常回去,怕會有大樓管理員代收、寄存送達或留置送達等等等,法院判定有送達的諸多方式,但我本人卻沒有得到任何告知。不知能否提前向相關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