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應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1],關於工作規則勞動部有頒布審查要點[2]認為有懲罰性或賠償性的罰款是屬於無效[3]的。
但「故意短報營業收入或不開立停車收費單」已涉及犯罪行為。
註腳
-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第九點:「
九、主管機關應就當時法令規定及實際情形,本於職權對事業單位報請核 備之工作規則,參據附表審核之。」
附表:「
懲罰內容應不含解僱或扣薪處分,且不得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 -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一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