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詢問內容提供幾樣檢視的原則,供你參考: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0條第1項前段[1]以及第6項[2]的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的時候,應該施行體格檢查,勞工在雇主要求體格檢查,有接受的義務。
再來,按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4條第3項規定[3][4][5],如果符合:1.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2.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3.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經勞工提出已檢查的體格證明時,以及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4條第2項規定[6]例如,屬於非繼續性、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的勞工,可以免實施體格檢查。
另外,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3項[7]規定,除了勞雇雙方另外有[約定」或者「法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註腳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6項規定:「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所定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逾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附表九規定之定 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規定:「Ⅰ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Ⅱ前項所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與檢查紀錄,應依附表八及附表十規定辦理 。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規定:「Ⅰ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定期或於變更其作業 時,依附表九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Ⅱ雇主使勞工接受定期特殊健康檢查時,應將勞工作業內容、最近一次之作 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交予醫師。」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實施前項所定一般體格檢查: 一、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 二、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