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75號解釋公布後,行政、司法兩院會銜提出了刑法修正草案,從立法院官網查詢結果,該項修正草案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於民國110年5月12日審查完畢,刑法第48條照案刪除,第47條則予保留(見該院公報110卷64期、總號4915、第230頁),自此以後即無下文。幸虧解釋文文末已指明,在未完成修正前,法院應依解釋意旨就個別案件裁量處理,司法實務才可以不受現行條文的拘束。
立法牛步化。例如:刑事訴訟法第67條及第416條原來規定的「五日」期間放寬為「十日」,此案從提案到完成三讀程序,只是改一個字而已,卻花了一年半的時間。可見立法怠惰之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