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越界生長到鄰地的植物,已經達到「妨害到鄰地所有權人利用土地」的程度,則依民法規定,您可先自訂一合理的期限,通知鄰居在期限內處理;若鄰居逾期未處理,再自行剪除,並在剪除後向鄰居請求因此所支出的費用[1]。
需特別留意,「通知鄰居限期處理」的步驟是不可少的,必須是在通知後且對方逾期未處理,您才可自行動手剪除。如果未通知就直接修剪,除了可能觸犯刑法毀損罪[2],還可能要賠償鄰居所受的損失。
因此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到底要用什麼方式通知鄰居,但建議通知時要一併考慮證據保存的問題,例如使用存證信函、談話錄音等方式,避免日後雙方衍生「到底有沒有先通知」的爭議。
關於錄音與存證信函的注意事項,可參考下列文章:
黃蓮瑛、劉怡君(2022),《一般人想錄下自己與對方當面談話或電話通話的內容,需要經過對方同意嗎?怎樣的錄音才不屬於不法目的?》。
黃于玉(2022),《存證信函的功能是什麼?》。
黃于玉(2023),《存證信函可以怎麼應用?》。
註腳
- 民法第797條:「
I 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
II 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
III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