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調動勞工的工作,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規定,否則勞工可以依照《勞動事件法》提起確認調動無效或請求回復原職的訴訟,但在起訴前要先經過調解程序。
您好!因第一次發生這樣的情形不知如何處理,因我擔任組長已5-6年左右,且有晉升簽呈,期間我並沒有犯重大過錯、影響日常生產或工作能力不足無法勝任,新廠長(老闆的親戚)有找我談說要在觀察我3個月,若她認為不行就換人,純粹只是公司想要降職減薪去除拿掉組長一職及津貼,請問若公司以因為 成本考量 人事考量 部門縮編 為由說明會做調整是正常的,請問這樣不知可如何回應?若我拒絕降薪協調不成而公司仍執行降薪,我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