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公證不影響租約的效力
未經公證的租約仍然是有效的,目前法律並沒有要求租屋一定要公證,當事人的任何一方也沒有義務要配合對方去公證。
換言之,依您所述的情況,若房東始終堅持非公證不可,而您也堅持不想一起去公證的話,則只能說雙方對於簽約條件無法達成共識,最後可能就是房東拒絕出租,您需要再另尋其他適合自己的物件。
租約公證對雙方都有保障
房屋租約的公證書內通常會寫明雙方義務,並加註「如不履行均應逕受強制執行」的文字。在當事人的一方違約時,他方可以持這樣的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1],不用再進入冗長的訴訟程序。
房東最怕遇到積欠租金或拒絕返還房屋的惡房客;但對房客而言,也可能會遇到租約到期卻拒絕返還押金的惡房東,這些情形都可以透過公證來降低事後處理的時間成本。
建議房客可以不用在第一時間就排斥租約公證,公證不只是對房東有利而已,房客也可以思考如何從中保障自己權益。
延伸閱讀
喬正一(2022),《如何保障租屋權益?——租約公證簡介》。
張頌恩(2022),《租約經公證之效力》。
註腳
- 公證法第13條:「
I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II 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III 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一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