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1]的成立有許多要件,詳細可參考蔡文元(2022),《什麼是公然侮辱罪?》。其中與提問人所述情況較密切相關的可能是:
瀏覽論壇的不特定多數人,可否看出「第一張發言」的人是誰?
截圖上不一定要有發言人的真實姓名,只要有線索可推知對方是誰(例如學校班級座號),就符合公然侮辱罪中「特定人」的要件。
若截圖上只有發言人的社群帳號,無法得知真實身分,這部分在法院實務上還有爭議,關於「是否應保護帳號的名譽權」在實務上的不同見解,可參考紀欣宜(2022),《線上遊戲中亂罵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
罵人「8+9」是否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人格?
在刑事責任方面,筆者尚未查閱到相關的刑事判決,雖然實務上曾有罵人「8+9妹」而被起訴公然侮辱罪的案例,但最後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無從得知法院在這方面的見解[2]。
但在民事責任方面,實務上曾有在社群網站上罵人「8+9」的民事案例,法院認為在網路文化上,「8+9」通常含有「流氓」、「屁孩」的貶意,顯然會對他人的名譽造成損害,因而判決被辱罵的一方可請求精神慰撫金[3]。
小結
雖然目前法院實務對這個「8+9」這個詞還沒有很清楚的見解,但未來的發展還有待觀察。建議使用網路時還是盡可能理性評論,避免太過衝動的發言。
延伸閱讀
法律百科(2021),《S3EP11︱一個幹字值多少?如何避免妨害名譽地雷?》。
李侑宸(2022),《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是什麼意思?在網路遊戲聊天室、社群媒體等網路空間裡罵人是所謂的「公然」嗎?》。
註腳
-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本案LINE群組內,辱稱告訴人『你在靠北什麼』、『你妹的,8+9妹』(意指臺語八家將妹)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78號民事判決:「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被告於系爭簡訊截圖所加註之『8+9』文字,於網路文化上常隱含著『流氓』、『屁孩』等貶抑意義,顯屬侮辱他人之字詞;……原告主張被告對其公然侮辱等語,應屬可採,依前述說明,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因名譽受損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