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在法律上有沒有效,要視協議的具體內容而定,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上是有效的[1]。以下簡單回覆提問人所述的情形,更多關於婚前協議、婚前契約條款的例子,可參考:雷皓明、張學昌(2022),《婚前協議的效力》。
贈送進口車、分擔安養院或醫療費用
雖然讓人感受很不好,但只要雙方確實達成合意,依契約自由原則,這樣的約定原則上有效。不過如果這些要求已對您的財務造成重大負擔,則實務上也有類似的案例可供參考,法院認為除非有搭配「婚後可再依經濟狀況調整」的條款,否則屬於違反公序良俗[2]。
付不出費用就離婚
一般社會觀念認為,結婚代表雙方有永久一起生活、共同經營家庭的意思,預立離婚契約、預先設定好發生什麼狀況就要離婚,這類的條款,實務上會認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3]。
註腳
-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與歷審判決。
-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596號民事判決:「預立離婚契約者,其契約即屬跡近兒戲與善良風俗有背,依民法第七十二條應在無效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