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勞檢(勞動檢查)原則上不會事先通知事業單位(除非是法律上規定的特殊情形[1]),但不論有沒有事前通知,勞檢員抵達時都必須依法主動出示證件證明身分,否則事業單位可拒絕檢查[2],不用太擔心遇到來路不明的人混進公司。
若對勞檢結果不服,法律上也提供救濟管道。事業單位可以在收到通知書後的30天內向勞檢機構提出訴願書,透過機構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3];或在通知書送達隔日起算的10天內,向勞檢機購提出異議[4]。
總而言之,勞檢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確認事業單位是否確實遵守相關法規,以維護雇主與勞工雙方權益[5],只要平時留意遵守相關法令(包含但不限於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不用太過擔心。
延伸閱讀
黃蓮瑛、温晴方(2022),《勞動檢查程序是什麼?》。
湯官翰(2022),《職業安全衛生法上路後,勞檢應該注意的事情有哪些?》。
註腳
- 勞動檢查法第13條:「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 勞動檢查法第22條第1項:「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
-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 勞動檢查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事業單位對勞動檢查機構所發檢查結果通知書有異議時,應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
- 勞動檢查法第1條:「為實施勞動檢查,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發展經濟,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