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中依飼養的目的將動物分成許多種類,包含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等。其中「寵物」的定義不僅限於貓狗,只要是出於觀賞、陪伴等目的而飼養的脊椎動物,都是動保法上的寵物[1]。
而「虐待動物」的行為,也不僅限於直接毆打或拿物品攻擊,只要是不當對待,沒有提供合適的生活環境,例如飲食不乾淨、活動空間太小或密閉不通風、疏於餵食放任動物自生自滅等,都算是虐待動物[2]。
如果這些不當對待造成動物嚴重殘缺[3],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200萬元罰金;即使沒有達到嚴重殘缺的程度[4],也可以處新臺幣15,000~75,000元的罰鍰。
想檢舉這樣的行為,可直接向警察局報案[5],或打電話到各地方政府的動保機構,由動保機構的專責人員處理。至於事前可如何蒐證、蒐證時應注意的事項,以及其他飼養寵物應盡的義務,可參考以下文章:
王琮儀(2022),《虐待寵物會有什麼法律責任?發現有人虐待寵物,應該如何檢舉?》。
黃蓮瑛、陳婉榕(2022),《飼養貓狗或其他寵物有什麼樣的法律義務嗎?》
註腳
-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0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 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 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 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