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的定義?
依照教育部訂定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即使在大人眼中只是孩子的打打鬧鬧,似乎也沒有真的造成什麼傷害,但只要是直接或間接的欺負、騷擾或其他行為,造成當事人處於不友善的環境,影響正常學習,即使發生地點不在校園內,也算是校園霸凌[1]。
誰可以檢舉?
當疑似有校園霸凌事件發生時[2]:
學校有義務要在得知(包含從媒體報導得知)消息的24小時內,透過學校的權責人員向該校的主管機關通報。
被霸凌者,或被霸凌者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主動向霸凌者所屬的學校申請調查。
任何人,發現疑似有校園霸凌事件發生,也可以主動向學校檢舉。
檢舉方式?
申請調查或檢舉不一定要使用書面,也可以透過口頭或Email,由學校做成紀錄讓申請人(或檢舉人)確認。但除非學校已經知情,否則原則上申請調查或檢舉必須具名[3]。
學校接到申請調查或檢舉,依法應在20天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4],且原則上須在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可延長,但最慢須4個月內完成調查[5]。
延伸閱讀
陳清怡(2022),《什麼是叫做霸凌,當霸凌發生在校園時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註腳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第1項第4款、第5款:「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四、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五、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1條:「學校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2條第1項:「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3條:「
I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
II 任何人知悉前項事件時,得依規定程序向學校檢舉之。
III 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 - 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第14條:「
I 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除學校已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II 前項書面或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 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第17條第1項:「調查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5條第1項:「學校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