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說的「工讀生」,在法律上通常被歸類為「部分工時勞工[1]」。原則上全職勞工享有的假別(例如特休、事假、病假、家庭照顧假等),部分工時勞工也一樣享有,只是可請假的時數可能較少,會依工時比例計算[2]。
依照勞動部訂定的「勞工請假規則」與「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全職勞工每年應給予30天的未住院病假[3],而部分工時勞工應有的未住院病假計算方式為「平均每週工作時數 ÷ 40小時 x 應給予請假日數 x 8」[4],雇主不可任意拒絕給假,違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100萬元罰鍰[5]。
另外,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雇主雖然有權利在事後辦理請假手續時,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6],例如醫療費單據、診斷書等,但不能在事前就以沒有證明為理由禁止請假[7]。
如果有勞資爭議問題,可嘗試撥打勞動部的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這個專線同時結合了諮詢及申訴的服務。詳細可參考侯嘉偉(2022),《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
其他更多關於打工族、工讀生的權益,可參考以下文章:
余青慧(2022),《打工族的法律保障——談兼職勞工的勞動權益》。
陳琦妍(2023),《雇主要怎麼處理假日工讀生的健保、勞保和勞退呢?》。
李俊璋(2022),《技術生、工讀生、建教生與實習生各有哪些權利保障?》。
註腳
-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參、定義
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 詳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第3款:「陸、勞動條件基準……三、例假、休息日、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
- 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I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II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III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第3款第4目:「陸、勞動條件基準……
三、例假、休息日、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
(四)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 -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民事判決:「是勞工依法得請求雇主給予病假,一旦事前以口頭或書面對雇主表示請假之理由及日數,即行使其法定請假權利,雇主並無准駁之權限,亦不得以工作規則附加核准病假之條件,否則該工作規則即屬違反上開強制給假之規定而無效。至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文件,僅在確認勞工之請假事由是否正當,非謂勞工未提出證明文件前,雇主得拒絕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