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照憲法訴訟法第38條的立法理由,所稱「實體裁定」,是指依該法第41條所為宣告有判決效力的裁定,和依第43條所為暫時處分的裁定而言。兩者具有等同於判決的拘束效力。
2.是的。然而在實務上仍有「實體裁定」的概念。例如更定其刑、定執行刑、撤銷緩刑宣告等刑事裁定,都是關於「實體」事項的裁定,與實體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在確定後發現違背法令,可以提起非常上訴。
3.「裁定」ㄧ詞,包含關於實體事項的裁定和關於程序事項的裁定兩者在內。ㄧ般的理解,以程序裁定為主。
4.實體裁定亦有僅為暫時的決定者,例如前述憲法訴訟法第43條便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