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舊制的退休準備金領回是否當作非營業收入,又要如何課稅,簡要說明如下,供你參考:
如果事業單位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5條[1]及第84-2條[2]規定,給付勞工退休金後,而且已經不用依照勞動基準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可以報經當地勞工局(處)核准後,事業單位可以領回提存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的賸餘款[3],並列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至於如何課稅可以參考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4]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5]辦理。
註腳
- 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Ⅰ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Ⅱ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Ш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84-2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給付勞工 退休金後,已無須依本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得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 ,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已無適用本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 者,亦同。」
- 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營利事業所得,其計算公式舉例如下:一、買賣業:(1)銷貨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讓)=銷貨淨額(2)期初存貨+〔進貨-(進貨退出+進貨折讓)〕+進貨費用-期末存貨=銷貨成本(3)銷貨淨額-銷貨成本=銷貨毛利(4)銷貨毛利-(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營業淨利(5)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純益額(即所得額)二、製造業:(1)(期初存料+進料-期末存料)+直接人工+製造費用=製造成本(2)期初在製品存貨+製造成本-期末在製品存貨=製成品成本(3)期初製成品存貨+製成品成本-期末製成品存貨=銷貨成本(4)銷貨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讓)=銷貨淨額(5)銷貨淨額-銷貨成本=銷貨毛利(6)銷貨毛利-(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營業淨利(7)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純益額(即所得額)三、其他供給勞務或信用各業:(1)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2)營業毛利-管理或事務費用=營業淨利(3)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純益額(即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