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依提供事實先就通案部分說明如下:
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工時制度、延長工時(加班)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延長工時是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等等部分。勞工如有延長工作事實,雇主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工資。
依照你所提供的事實,還不足以判斷貴公司工時、休假等制度,建議如果有涉及法令適用或須要溝通協調事項,可以檢具勞動契約、人事規章、薪資單及出勤紀錄等,詢問所轄勞政主管機關或申請勞動檢查、勞資爭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