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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購屋與貸款問題


請問

客戶身分為 先生台灣人 太太中國人 已結婚 太太現辦理依親當中

兩人目前決議聯名購屋共同登記

想確認是否會影響

1、購屋權利
2、貸款額度限制


因為太太是中國人,購屋要符合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1]的規定。

貸款額度限制可能因為聯名登記而有不同,建議詢問銀行。

詳細說明如下:

購屋權利
大陸地區人民只要沒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2條[2]及第3條[3]的情形,並且是「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的不動產[4],就可以申請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的資格。
貸款額度限制
法律規定,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在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的不動產擔保放款業務時,核貸成數不能優於適用相同利率期間、融資用途、擔保品條件的臺灣客戶,並且不能超過擔保品鑑估價值的50%[5]
但如果臺灣民眾與大陸配偶是想用聯名登記向銀行共同貸款,因為每一家銀行的授信準則可能不同,這部分不是法律專業的範疇,建議可多詢問幾家銀行。

註腳

  1.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2.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2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之標的為下列不動產時,應不予許可:
    一、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或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土地。
    二、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三、依要塞堡壘地帶法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四、各港口地帶,由港口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所劃定一定範圍之土地。
    五、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應予禁止取得之土地。」
  3.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3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影響國家重大建設。
    二、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
    三、影響國土整體發展。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4.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7條:「
    I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
    II 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移轉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移轉之預告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依第十七條規定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5.   臺灣地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在臺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不動產擔保放款業務應注意事項第7條:「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本放款業務之核貸成數,不得優於適用相同利率期間、融資用途、擔保品條件之臺灣地區客戶,並以擔保品鑑估價 值百分之五十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