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依你提供事實,如以正常工作日為例: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第1、2款、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雇主因故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1.34倍數)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1.67倍數以上。
此外,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則工作時間應該合併計算。
本人屬月薪制常日班作業,週一~週五08:00~1700,週休二日。 因工作關係,時常為了工廠問題,需臨時半夜去處理,想請問這樣加班費的計算也是比照一般延長工時(前2小時1.33倍、之後1.66倍)計算嗎? 還是有其他計算方式? 感謝
詢問人你好:
依你提供事實,如以正常工作日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