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
關於大型重型機車(下稱重機)是否得合法行使國道高速公路,以下針對法源依據與所涉及法律問題回答。
一、重機合法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依據為何?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92條第2項[1]規定,重機合法行駛國道高速公路必須符合「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下稱紅牌重機)、「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持有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三大要件。簡單來說,必須是持有「重機駕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駕照」,並駕駛「紅牌重機」在「交通部公告可以行駛的路段行駛」。
二、重機上國道到底合不合法?是卡在哪裡呢?
(一)重機上國道到底合不合法?
重機合法行駛國道高速公路要件為(1)持有「重機駕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駕照」(2)駕駛「紅牌重機」(3) 在「交通部公告可以行駛的路段行駛」
(二)那現在到底卡在哪裡?
卡在「交通部公告可以行駛的路段行駛」,目前交通部僅公告可以行使路段為「國道3甲」[2],所以如果行駛於未經公告的國道高速公路便為違法,值得提及的是,如果交通部不公告其他可以行駛的路段,人民可不可以要求交通部公告?法院實務認為「立法者有授權行政機關依其專業決定是否開放的決定空間」[3],大法官亦認為「是否開放為行政機關應否為具體行政措施問題,非得作為解釋憲法之對象」[4]。
註腳
- 道交條例第92條第2項:「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1年6月28日管字第1016005186號公告。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95號判決:「原告固主張原處分之背景存有行政機關長期之不作為與行政怠惰,並存有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瑕疵云云。惟揆諸前揭規定,依法律整體解釋,應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國道公路主管機關依其交通之專業能力,考量道路實際交通狀況、車流量、大型重型機車與小型車之駕駛行為、違規行為態樣、肇事資料、整體用路人之利益、交通秩序與安全之維護等因素,禁止或限制使用國道公路路段之內容為因地制宜之規定。」
- 109年度憲二字第457號:「查系爭規定,並未全面禁止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之路段,至於主管機關已按立法院附帶決議定期作成評估,因認現階段未達開放行駛之條件,故未第二階段開放大型重型機車得行駛於高速公路之路段,為行政機關應否為具體行政措施問題,非得作為解釋憲法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