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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5

共同侵權

匿名(一般會員) 車‧交通車禍問題 2023-08-11 07:48

駕駛人出於好意幫忙代駕、不小心車子刮傷
車子維修費用代駕的人完全付清、請問坐在旁邊的車主有無責任義務幫忙維修金錢部份
是否有連帶「共同侵權責任」


車主等乘客原則上不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駕駛他人車輛如果因為自己的不慎造成車輛有刮傷等損壞,即使是出於好意無償代駕,還是要賠償車輛的維修費[1]

如果肇事、車輛毀損完全是因為駕駛人的行為,就應該由駕駛人自負全責。車主如果已經把車交由有合格駕照的人來開車,當然可以信賴駕駛會安全開車,法律不要求乘客(包括車主)要一起注意行車狀況,即使他們在鄰座睡覺、滑手機都沒問題[2]。因此,除非車主等乘客有其他不法的行為,而且是造成車輛受損的共同原因,才會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3],單純請人代駕不用負連帶賠償責任。

可以另外考慮折舊的問題

雖然要賠償車子的維修費,但車子通常不是全新,所以或可以主張維修費用要扣除零件折舊的部分,依物品的耐用年限來計算要折舊幾成,司法院也有「折舊自動試算表」可以試算參考。折舊後要賠償的維修費用,通常會比實際維修單據上的費用還低。但如果有具體個案解析的需求,仍建議提問人備妥相關資料諮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4]

 

延伸閱讀:
林意紋(2022),《特殊侵權行為(一)——共同侵權行為,公務員侵權行為》。

註腳

  1.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079號民事判決:「二、被告則以:就原告主張被告需負全部肇事責任及應負賠償責任皆不爭執,然認為原告所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過高,且本件起因為原告女友找被告一同出遊,並要求被告無償代駕,而發生系爭事故後卻僅要求被告負擔全責,認為並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三、得心證之理由:查原告主張被告駕駛系爭車輛因駕駛不慎之過失,於上揭時地發生系爭事故,而生系爭損害等事實,……,復為兩造不爭執,應堪信屬實。……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應為27,915元(計算式:2,915元+25,000元=27,915元)。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7,915元,核屬有據;……。」
  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254號民事判決:「何況,縱使被告甲○○有在客車副駕駛座上,因被告甲○○已將客車交由領有適當駕駛執照之被告乙○○駕駛,則其自得信賴被告乙○○會安全、正常地駕駛客車,並在客車副駕駛座上進行乘客所得進行之睡覺、玩手機…等行為,因此倘課予乘客即被告甲○○應隨時注意被告乙○○駕駛客車行為之注意義務,顯有違乘客於車輛上作為之常情,亦屬過苛,故本院認不應課予乘客即被告甲○○此義務,因此,屬乘客之被告甲○○既無存有應隨時注意被告乙○○駕駛客車行為之注意義務,則其就被告乙○○駕駛客車迴轉不慎之碰撞行為,自無過失或故意可言。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之規定,主張被告甲○○應與被告乙○○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非有據。」
  3.   民法第185條:「
    I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II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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