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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想問是否能非常上訴

匿名(進階會員) 救濟與訴訟程序刑事訴訟 2023-08-14 17:43

前案於101年判決確定,102年執行完畢。

後有三案,犯罪時間為106年檢察官依照詐欺罪偵辦於110年原告律師當庭表面要撤回詐欺告訴,而檢察官用擴張犯罪事實以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提起公訴,當年一審判無罪,二審卻撤銷無罪判決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判決

有兩案都尚未判決確定,二審就先行以累去論處,這有算違例嗎?
不是要確定無其他案件在進行,才能以累犯判決嗎?
且審判長也知道我還有兩案未判決確定。
最後這兩案於112年六月14與15日判決確定,一案確定無罪,另一案則維持原判已上訴三審中。巧的是我這三案,都是由同一位審判長宣判。

且從一二審,提起公訴至到庭,四位檢察官沒有一個對是否累犯提出任何意見與看法,且二審檢察官報告量刑說:〔被告無累犯問題〕,但判決書收到,竟然出現累犯,法院不是不能依職權調查而自行蒐集對被告不利之累犯證據嗎?此部分是否可非常上訴救濟?


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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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4 18:08

第一案的犯罪時間是106年,在前案102年執行完畢後的5年內,構成累犯。

第二案既然無罪確定,就不需要討論是否累犯的問題。

第三案還在上訴三審中,尚未確定,不符合非常上訴的條件。此案請靜候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假如不構成累犯,二審原判會被撤銷。

匿名(進階會員) 2023-08-15 09:25:30
你好我想問的是第一案而非二三案, 且從一二審,提起公訴至到庭,四位檢察官沒有一個對是否累犯提出任何意見與看法,且二審檢察官報告量刑說:〔被告無累犯問題〕,但判決書收到,竟然出現累犯,法院不是不能依職權調查而自行蒐集對被告不利之累犯證據嗎?此部分是否可非常上訴救濟?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應就被告之犯罪事實負實質舉證責任,在此的「累犯事實」也應當由檢察官進行主張與舉證。此外,就「累犯事實」亦屬於不利益於被告之事項,並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法院職權調查之規定。101年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係屬重大違法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3-08-15 12:28:36
累犯事實須由檢察官舉證,是在民國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台上大5660號裁定以後的見解。在此之前的判決,不能指爲違背法令。
匿名(進階會員) 2023-08-15 13:14:01
法官刑法第41條第一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可是此案最重才兩年呢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3-08-15 14:04:32
最重五年以下徒刑,往下算,最重五年、四年、三年、二年或一年⋯⋯等罪名,都是包括在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