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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3

擷取影片片段並再製,會有問題嗎?

匿名(一般會員)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2023-08-16 20:30

您好,最近看到youtube上有一些英文教學頻道,
( 如: https://www.youtube.com/@tobefrank777 ),
其內容主要是擷取一小段來自netflix或其他平台的影劇片段,可能只有幾秒鐘而已,然後針對裡面出現的單字或片語進行簡短的介紹,我覺得這個想法很好,自己也想嘗試做做看這類型的頻道,想請問類似這樣的內容可以主張是合理使用嗎? 若開營利後是否會有相關問題? 謝謝。


提問人您好,關於在上傳的影片內容有使用從網路平台上擷取的影劇片段,已經涉及對視聽著作「重製[1]」和「公開傳輸[2]」的行為,原則上要取得影片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以免因為侵害著作權而負上民事[3]、刑事[4]責任。

至於是否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需要視具體使用情形進行個案的判斷,以下簡單說明合理使用的概念。

一、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

判斷個案是否為合理使用,應該綜合各種情況進行判斷,以下是關於合理使用的4個判斷標準[5]
(一)利用的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的性質。
(三)所利用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的比例。例如引用的比例在原著中占比多少、是否為精華部分[6]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例如原著作的銷量因此減少。

二、提問中的情形是否有合理使用的空間?

(一)營利行為不一定不是合理使用
一般來說,利用行為如以營利為目的較難主張合理使用。但是,是否為合理使用仍應綜合一切情況進行判斷,不是「商業目的」就一定不能主張合理使用,只是不易構成而已[7]
因此,提問者將影片上傳至YouTube,不論有無營利,只要在合理範圍內,仍有合理使用的可能。

(二)擷取影劇的比例、片段會影響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引用片段的比例在原影劇佔比多少以及該片段是否為精華部分等都會影響提問者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因此,雖然提問者於問題中提及只有擷取幾秒鐘的影劇片段,仍應考量引用比例、是否為精華部分等綜合判斷。

三、結論

目前實務上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的情形需要由法院做最終的認定,並非任一方說了算,如果提問者擷取的影劇片段內容過量、擷取影片最精華的片段,或影響影劇在市場的價值等,而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可能會侵害著作人的公開傳輸權和重製權,而負民事、刑事責任[8]。因此,為避免侵害他人權利的風險,建議提問者可以先取得該影劇片段創作者的同意或是授權,避免爭議。

延伸閱讀:
王琮儀(2022),《翻唱他人歌曲的著作權問題(一)--可以把翻唱他人歌曲的影片放到Youtube或IG上面嗎?》。
黃蓮瑛、陳芝寰(2023),《同人誌會侵害著作權嗎?》。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2.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3.   著作權法第88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III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IV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4.   著作權法第91條:「
    I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V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5.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6.   法律百科(2022),《辭典—合理使用》。
  7.   章忠信(2011),《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斷基準到底要如何適用?》。
  8.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擷取新聞影片中自己受訪片段放到網路上,是否會侵害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