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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3

把自己購買的滑板當樣板,作成鑰匙圈

匿名(進階會員) 智慧財產權商標權 2023-08-22 13:33

我有一塊品牌推出的大滑板,購買後因為很喜歡那個形狀,自己3D建模想作出迷你手掌大小的尺寸,然後貼上原本大塊滑板的的圖案,當成鑰匙圈,只有自己使用沒有販售行為,請問這樣有觸法疑慮嗎?謝謝!

p.s 此想法是看到網友有把郵局的包裹箱,使用其圖案樣式製作成花盆,且網友有販售行為


提問人您好,您的問題可能涉及到著作權法、商標法等問題,以下簡要回覆相關法規與實務見解供參考:
滑板享有著作權嗎?
滑板形狀本身不屬於著作
著作權法所謂的「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而著作的表現形式相當多樣,例如語文、音樂、美術等等,其中美術著作[1]是指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但一般應用的物品依據智慧財產局的見解[2],是可大量生產的工業產品,而不屬於著作,所以單純的滑板形狀並不屬於受到保護的著作,以3D建模的方式重現是不會侵害著作權的。
滑板上的圖案可能為美術著作
需要注意的是後續的「貼上原本大塊滑板的圖案」,因為若滑板上面有具原創性的圖案設計、LOGO,可能就屬於美術著作,就涉及著作權法的問題[3]
複製滑板上的圖案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重製、改作行為可能犯法
如果是把受到著作權法保障的美術著作,另外用手做的方式完全複製,或者是做一些如顏色、材質的微幅修改,則可能是著作權法所說的「重製[4]」或「改作[5]」行為。
而這兩種行為原則上是由著作權人所享有,最好是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再進行重製或改作的行為會比較好。如果擅自重製或改作,就是對他人著作權的侵害[6]
可能可以視個案情況主張合理使用
一般人可能會在著作權領域中常聽到「合理使用」四個字,這是一種對於著作權的限制,只要符合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的情況,就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7]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著作者要主張合理使用,必須考量到利用他人著作的目的、該著作的性質、利用的質量,還有占原著作的比例(例如是用一本書的一句話,或者是一整本)、利用結果對於著作的市場價值影響等因素,才能決定是不是合理使用,沒辦法一概而論[8]
回到提問人的狀況,如果是單純自己做成鑰匙圈使用而沒有販售,可能可以主張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的要件,在只有供個人使用、沒有僭居著作權人,沒有影響該著作市場價值的情況下,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9]。但仍然可能會遭提告,發生爭議之後由檢察官、法官判斷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供您參考。
附論:可以販售複製郵局包裹箱圖案的花盆嗎?
此處需觀察該名網友是否有獲得中華郵政授權後才製作花盆販售[10],否則如果是擅自以印有中華郵政商標的包裹箱為基礎,利用圖案樣式製作成花盆,有導致他人混淆誤認的風險,就可能構成商標權的侵害。若包裹箱上面有美術著作,重製販售的行為則有侵害著作權疑慮。

 

延伸閱讀:
曾允君(2021),《如何取得著作權(四)──必須具有原創性》。
章忠信(2015),〈著作的原創性〉,《著作權筆記》。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4款:「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四、美術著作。」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2),《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11121b》:「一、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工藝品』(美術著作),是指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可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至『美術工藝品』以外之應用美術則不在著作權保護範圍內。來函所述之正版『鞋』類商品,係屬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的『工業產品』,並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請參考內政部81年11月20日台(81)內著字第8124412號函釋,如附件),因此所詢網路店家按照該產品自行改良後的打版鞋,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至於鞋樣有無另涉其他權利(例如專利),則需由權利人出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據以主張,併此說明。」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90825》:「(一) 來函所提之『商品」本身,係『工業產品』(以模具或機械量產之商品),並不受著作權保護,不涉及著作權之問題。惟該等商品之Logo,如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則仍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4.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5.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980714a號解釋函(2001/07/14):「二、立體之衣服,本身非屬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該衣服上之配色及線條所構成之圖樣、花紋等設計,若具原創性者,則可能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將他人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予以『抄襲改作』並重製在衣服上銷售,涉及『重製』、『改作』、『散布』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若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者,自應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7.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第2項:「
    I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II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8.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10500017120號令函》(2016/04/1):「......著作權法第91條之『僅供個人參考』係合理使用的例示態樣,而『合理使用』係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在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的情形下,利用人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即可在一定的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至於是否構成『僅供個人參考』及『合理使用』,須由司法機關於發生爭議時,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加以認定,尚難一概而論。」
  9.   著作權法第91條第4項:「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10.   參考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註冊商標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