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證明書是醫師在其執行醫療業務上所製作的文書(文件),具有紀錄和證明的效用,無論民事或刑事訴訟,都可以作證據使用。
診斷證明書的內容必須根據當時診療過程及相關資料(例如檢驗結果)製作,不受病人建議的拘束。如果病情、傷情有所改變,其內容可以更新。
診斷證明書本身只能證明病患的病情、傷情,不能證明誰是加害人。
醫療診斷證明書有各種用途,像是用在請併假或是跟學校老師說受傷表示無法上體育課等。
想知道診斷證明書在法律上有什麼效力,要怎麼被司法程序、訴訟程序裡被採納呢?
病人可以建議或跟醫師討論怎麼開診斷證明嗎?
如果後來發現受傷另有其他原因,病人可以跟醫師討論重開嗎?
醫師應該怎麼面對病人這類的請求?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