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勞工5人以上的公司要幫勞工投保勞保
只要在職的單位是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必須強制投保的單位,例如僱用勞工5人以上的工廠、公司、事業等[1],雇主就要在勞工到職日幫他們投保勞保[2]。如果雇主不依法幫勞工投保勞保,會依情形被處保費4倍或2倍的罰鍰,如果勞工因此有損失,雇主也要賠償[3]。
有聘僱員工就要幫員工投保健保
相較之下健保和勞保的規定不同,公司只要有聘僱員工,就要幫員工投保健保[4],並不像勞保要僱用5人以上的公司才需幫勞工保勞保,所以即使是不到5人的小公司,老闆依法不用幫勞工投保勞保,也要幫勞工投保健保。
就業保險和職災保險
附帶一提,除了勞健保,勞工到職的第一天,雇主還要幫勞工投保就業保險[5]和職災保險[6],雇主沒有幫勞工投保一樣會面臨罰鍰[7],因為沒幫勞工投保就業保險造成勞工損失,也要賠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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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諮詢、申訴的資訊,可以進一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侯嘉偉(2023),《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
延伸閱讀:
陳琦姸(2023),《雇主要怎麼處理假日工讀生的健保、勞保和勞退呢?》。
註腳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至3項:「
I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II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III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1至3目:「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但國防部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由國防部指定。」 - 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1項:「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
二、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但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投保單位應於該公告指定日期為其辦理投保手續。」 -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6條:「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