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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2

在職七個月都沒有寶勞健保也沒有申報

匿名(一般會員) 勞動‧工作勞工保險 2023-09-08 12:30

我想問在職期間都沒有保勞健保 是否可以檢舉


僱用勞工5人以上的公司要幫勞工投保勞保

只要在職的單位是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必須強制投保的單位,例如僱用勞工5人以上的工廠、公司、事業等[1],雇主就要在勞工到職日幫他們投保勞保[2]。如果雇主不依法幫勞工投保勞保,會依情形被處保費4倍或2倍的罰鍰,如果勞工因此有損失,雇主也要賠償[3]

有聘僱員工就要幫員工投保健保

相較之下健保和勞保的規定不同,公司只要有聘僱員工,就要幫員工投保健保[4],並不像勞保要僱用5人以上的公司才需幫勞工保勞保,所以即使是不到5人的小公司,老闆依法不用幫勞工投保勞保,也要幫勞工投保健保。

就業保險和職災保險

附帶一提,除了勞健保,勞工到職的第一天,雇主還要幫勞工投保就業保險[5]和職災保險[6],雇主沒有幫勞工投保一樣會面臨罰鍰[7],因為沒幫勞工投保就業保險造成勞工損失,也要賠償[8]

建議您尋求法律諮詢

勞資爭議問題,建議您可以撥打勞動部的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這個專線的優點是同時結合了諮詢及申訴的服務。如果對於自己的勞動權益是否受到受損害還不是很清楚,或不知道老闆的作法是否合乎法規,就可以先撥打這支專線諮詢。

勞資爭議諮詢、申訴的資訊,可以進一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侯嘉偉(2023),《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

 

延伸閱讀:
陳琦姸(2023),《雇主要怎麼處理假日工讀生的健保、勞保和勞退呢?》。

註腳

  1.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2.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3.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至3項:「
    I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II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III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4.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1至3目:「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但國防部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由國防部指定。」
  5.   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6.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1項:「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
    二、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但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投保單位應於該公告指定日期為其辦理投保手續。」
  7.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6條:「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8.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